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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布倫代運委託契約(託運條款)

版本:2026 年 10 月版


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與服務範圍

美商 SKYCARGO INC(天櫃 SKYCARGO,以下簡稱「甲方」或「本公司」)為西布倫 SHIPTW(www.shiptw.com)之經營者。甲方受會員(以下簡稱「乙方」)委託,提供美國代收貨件、倉儲理貨、併箱打包、出口與進口報關、國際運輸及台灣配送之安排,將貨件自美國集運轉運回臺灣。

甲方得委託合格之航空貨運承攬、報關及快遞業者執行運送與報關作業,並對其作業之選任負責。

乙方使用甲方之代運服務時,即表示已詳細閱讀、瞭解並同意本契約全部條款。

甲方聯絡資訊:

  • 地址:13120 113th Pl NE, Kirkland, WA 98034, USA
  • 電話:+1 971-899-7366
  • 客服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  • 美國收貨倉:Oregon 免稅倉(奧勒岡州 Tigard)

第二條 契約成立與退貨

  1. 乙方於會員系統開立運單(代運委託單)時,本契約即告成立,視為乙方同意將該貨件運回臺灣。
  2. 如需辦理退貨,須於包裹在美國倉尚未處理前,申請開立原包裹之退貨運單;已開立一般託運運單者,不得再申請退運。

第三條 運費與計費方式

  1. 一般集運線運費依官網公告費率計收,本契約訂定時之費率如下(以整單總實重計):
    • 1–39 磅:每磅 NT$190
    • 滿 40 磅:每磅 NT$175
    • 滿 100 磅:每磅 NT$160
    • 滿 200 磅:每磅 NT$150
  2. 1 磅起運,無最低消費;只計實重,不計材積;計費重量以集貨打包後實秤為準,入庫時量測之重量僅供參考。
  3. 集運線單件以 40 公斤(88 磅)為限;FedEx 快遞線、重貨棧板空運、波特蘭當地交貨及其他方案,依各該方案公告之規則另計。
  4. 台灣本島宅配免運費;離島及特殊地區依公告或另行報價。
  5. 加值服務(加固、拍照驗貨、清點等)依官網公告收費。
  6. 費率如有調整,以乙方開立運單時官網公告之費率為準。

第四條 稅費

  1. 包稅範圍(由甲方吸收):全站費率(含量大階梯各級距)均已包含因進口次數頻繁所產生之頻繁買家稅金。
  2. 乙方自行負擔:乙方主動申請報關或經海關抽驗後所課徵之稅費,包括簡易報關及正式報關之關稅與進口營業稅。
  3. 正式報關品項(雪茄、菸草、酒類等)另收代辦手續費每單 NT$300,由報關行代收;關稅依海關核定另計。
  4. 甲方提供之國際運輸服務適用營業稅零稅率,不另加收營業稅。

第五條 付款

  1. 甲方於貨件量重後或清關前寄發繳款通知,乙方應於通知日起 3 日內完成付款。甲方收到款項後,依約完成清關與地面配送。
  2. 乙方逾期未付款者,甲方得扣留貨件至乙方付款為止,期間所生之貨損、倉儲及物流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  3. 甲方開始地面配送流程後乙方仍未付款,甲方將再寄發通知;乙方逾 3 日仍未回應或付款,視同違約,甲方得停止乙方會員權限,貨件以棄貨方式處理。
  4. 稅金通知亦同:自甲方通知乙方繳稅之日起逾 3 日仍未繳納者,甲方得停止乙方使用本服務,貨件以棄貨處理。

第六條 倉儲期限

  1. 乙方正常入庫之貨件,以入倉日為第 1 日起算,享有免費倉儲 60 天。
  2. 自第 61 天起,按每包裹每日 NT$10 收取倉租。
  3. 貨件自入庫起逾 90 天仍未開單出貨者,視為乙方拋棄該貨件,甲方得逕行處理,不另行通知,亦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。

第七條 實名認證與申報義務

  1. 乙方註冊會員及報關收件人之資料應以真實姓名填寫,並完成身分證、財政部關務署 EZ WAY(易利委)實名認證、電子信箱及手機等驗證。
  2. 貨物抵台清關前,收件人應於 EZ WAY App 點選「申報相符」。實名認證完成一次不代表往後免點,每一票貨件均須確認。未及時確認所致之延誤、扣關、退運、課稅、轉單或棄貨等費用,均由乙方負擔。
  3. 一位實名認證之報關人一次僅能開立一張運單。乙方未能配合海關規範致需分單處理者,所生之延遲與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  4. 甲方僅依乙方填寫之品名及價值辦理進口申報。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令及目的地法令誠實申報;因申報不實、匿報、違反進口法規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所致之貨損、延誤、罰款、沒入及退運,均由乙方負完全責任。
  5. 公司行號或需正式報關者,應提早檢附委任書,作業時間將延長,其影響與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
第八條 可寄、限運與禁運物品

  1. 可寄:一般商品;香水(零售原廠包裝;香精、香水原液等非盒裝之商用香水須加購正式報關單,代辦費每單 NT$300,請先洽線上客服)、精油蠟燭、液體保養品;內建電池之手機、平板、筆電;紀念幣(非流通之法定貨幣);飾品類珠寶。
  2. 須正式報關:雪茄、菸草、酒類;金銀條塊。
  3. 少量代運商品之數量與金額限制,依官網「少量可代運商品」頁面公告為準。
  4. 乙方不得託運下列物品:
    • 具爆炸性、殺傷性、易燃性、腐蝕性、毒性、酸性及放射性之危險物品;經 IATA、ICAO、ADR 或其他組織歸類之危險品;武器及其複製品、仿冒品。
    • 單獨鋰電池、行動電源、噴霧等壓力罐。
    • 毒品及吸毒器具、大麻及其衍生物、生化製品及傳染性物品。
    • 妨害風俗之圖書、照片、雕刻品及器具。
    • 侵害商標權、著作權之物品。
    • 流通中之法定貨幣及有價證券。
    • 生鮮、易腐爛物品、肉品及寵物食品。
    • 活體動物、植物及種子。
    • 違反美國出口法令或禁運規定之物品。
    • 中華民國法令或目的地法令限制進口之物品(如有疑慮請洽財政部關務署或當地海關)。
    • 經甲方研判無法以正常、安全或合法方式運送之物品。
  5. 乙方因託運前項物品所衍生之民事、刑事及行政責任,概由乙方自負,與甲方無涉。

第九條 包裝、檢查與承攬權利

  1. 乙方應自行要求供貨商妥善包裝並清楚標示收件資料,以免迷航、無法辨識、破損、滲漏或其他損害;因此所生之損害由乙方負責。
  2. 乙方開立運單即授權甲方依商品金額、品項、個人進口限額、關稅稅率等,選擇適當之打包及物流方式。
  3. 甲方僅核對基本件數,不提供商品檢查服務,亦不擔保商品之內容、尺寸、顏色、規格、品質及數量正確。如需確認,乙方應於開單前申請拍照驗貨或清點服務。貨件內容明顯與申報不符或有外觀可見之破損時,甲方將暫停處理並通知乙方。
  4. 為維護飛航安全及遵守法規,甲方有權開箱檢查託運物品,並有權拒絕承攬或寄送。乙方經通知後仍一再託運禁運品或申報不符者,甲方得停權並刪除其帳號,該禁運物品將予銷毀且不予賠償;甲方因此受有損害者,乙方應負賠償責任。

第十條 賠償

  1. 集運線僅賠償遺失,不賠償損壞。但第 4 款情形不在此限。
  2. 未加購保險之貨件遺失時,甲方依「乙方申報之物品價值」或「實重運費之 2 倍」兩者中較低者賠償,每一運單最高賠償 NT$3,000。
  3. 高價商品請自行評估是否加購保險,請洽客服辦理;投保金額須與報關申報價格一致,否則保險公司得不予理賠。
  4. 已全額申報價值並加購保險(投保金額與報關申報價格一致)之貨件遺失或全部毀損(本體無法使用,非原有瑕疵)者,按保險金額與貨物實際價值中較低者賠償;部分遺失按重量比例計算,而非按商品價值計算。
  5. FedEx 快遞線:每票基本保額以 100 美元或每公斤 20 美元為限,可另購超額保險。
  6. 理賠程序:乙方應於簽收後 24 小時內向客服提出書面理賠申請,並於 3 日內提供完整憑證(購買價值證明、實物照片),並保留損壞之包裹外觀及內部以供物流與保險公司查證;必要時乙方應配合將包裹寄回甲方。理賠以派送公司調查認定為準。建議乙方簽收開箱時全程錄影。

第十一條 除外責任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甲方不負賠償責任:

  1. 未入庫之包裹,乙方應自行聯繫廠商補寄或退款。
  2. 戰爭、天災、交通事故、禁運、暴動、疫情、群眾運動、罷工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致之損失。
  3. 出口國或進口國政府機關之管制措施,包括海關或主管機關扣押所致之滅失、毀損、延誤或罰款,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責。
  4. 海關開箱查驗,或因天候於運送途中、機場或碼頭待關期間發生之受潮、融化、變形、凍結或部分損壞;航班延誤、取消、停飛及配合海關作業所致之延誤、查驗、課稅、沒收或扣關。
  5. 玻璃、陶瓷、玉石、工藝品、貴重物品、壓克力板、塑膠板等零件或材料(不論新舊),液體類(化妝品、保養品、清潔用品等)及粉狀產品(可可粉、奶粉、米粉、粉餅、蛋白粉等)等本質易碎、易漏之物品,不論有無申請加固,運輸中發生漏罐、爆罐、碎裂等損傷。
  6. 託運物品本身為瑕疵品(如廢品、送修品)。
  7. 存倉期間因天災、鼠患、蟲害等不可抗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。
  8. 未申請拍照驗貨或清點,無法證明包裹內容物者。
  9. 外箱無明顯破損而內容物損壞,或因運送過程中撞擊、漏液污染等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之損壞。

第十二條 服務中止與退費

  1. 甲方得暫停或終止服務,乙方不得據此請求賠償或補償;已收取運費而未提供之服務,甲方應退還。
  2. 運輸服務屬無形服務,不適用七日鑑賞期,服務履行後不接受退費。

第十三條 條款修訂與未盡事宜

  1. 收費標準及本契約未載事項,以 shiptw.com 官網公告為準。
  2. 甲方得修訂或補充本契約,修訂內容自官網公告之日起生效;乙方於公告後開立運單者,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。

第十四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
本契約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
乙方勾選同意並提交代運委託單時,即表示已詳細閱讀、瞭解並同意以上全部條款。